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6-17 9:55:35 来源: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一、适用范围 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中“4050”人员计算年龄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审批拨付程序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 4.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报补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逐人发放。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每季申报时报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月社会保险补贴金额=每年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每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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