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补贴办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6-17 11:12:54 来源: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一、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相应期限内可享受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确定。 二、审批拨付程序 岗位补贴每季度单位申报时填写《岗位补贴申请表》,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名单与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一并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与社会补贴资金一起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补贴标准 根据鲁财社〔2006〕3号文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月岗位补贴金额=(全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45%)—当年每月社会保险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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