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8-9-5 16:52:50 来源: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一、办理依据 《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二、办理条件 初次就业人员、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用工单位用工登记和招聘。 三、携带材料 (一)失业登记:初次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相关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失业职工档案(由所在单位携带办理); (二)求职登记: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三)用工登记:提供招用人员简章、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单位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四)招用员工: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四、办事程序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即时受理。 (二)审核:审核初次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相关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审核求职者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审核用工单位的招用人员简章、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单位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审核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三)办理:审核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1、失业登记:填写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办理失业证; 2、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录入微机,进行职业指导、用工信息咨询,推荐培训、就业,及时安排供求双方见面洽谈; 3、用工登记:办理用工登记手续,3日内安排招聘职工摊位,安排供求双方见面洽谈; 4、招用员工:填写招工登记表。 五、办理时限 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用工登记、招用员工随到随办,安排供求双方见面洽谈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求职登记:不收费;失业登记:《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工本费5元/人(鲁价费发[1999]38号);用工登记费10元/人次,招考文化考试费10元/人次,摊位费50元/天,介绍成交费(单位)15元/人次([1993]鲁价涉字46号)。 办理机构:职业介绍中心 联系电话:2646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