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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6-17 15:33:50        来源:山东就业网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劳社[2003]19号) 二〇〇三年五月六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

       现将《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创业培训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
          

山东省创业培训实施办法
   

     为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提高我省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文)和劳动保障部《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劳社部发[2002]13号文),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知识辅导,并辅之以有效的政策扶持,鼓励和帮助更多下岗失业人员树立信心,增强能力,奋发创业。通过培养和造就创业带头人,开发一批新的就业岗位,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提供政策扶持,提高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逐步实现自主创业。具体目标是:力争用3年时间,使有创业意愿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得到相应的创业指导和培训,培养造就一批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创业带头人。力争创业成功率达到40%以上,每个成功创业者平均提供就业岗位达到3个以上。
    三、范围和对象
    (一)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的界定按鲁发[2002]24号文规定执行,下同);
    (二)有创业培训愿望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型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的经营管理者;
    (三)有创业愿望的其他社会劳动者。
    四、组织与实施
    (一)建立劳动和社会伊障、计委、经贸委、财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创业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创业培训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计委、经贸委、财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组成创业培训咨询委员会,负责创业培训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及有关协调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鼓励、支持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的骨干示范作用,全面推进创业培训工作。对申请举办创业培训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对其资质评审认定,具体申报程序参照再就业培训基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充分发挥社区、街道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作用,对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实体、服务型企业的经营者及其他社会劳动者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具备培训条件人员的数量、技能状况、创业意愿等情况,及时组织报名登记。
    (五)报名学员要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筛选,确定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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