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6-10 15:53:16 来源: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提高家庭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在促进就业和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把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到2015年,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90%以上;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持证上岗比例达到70%以上;培育壮大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力争年营业额超1000万元的企业3至5家,超500万元的企业8至10家,超100万元的企业30家。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编制发展规划,引导各类家庭服务业协调发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趋势,编制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护理服务和病患陪护等业态,满足城乡居民基本需求。适应城乡居民服务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因地制宜地发展家庭用品配送、洗衣、家教、理财等业态,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内涵。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城镇的家庭服务业。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流程和新的服务方式进入家庭服务业,不断延伸家庭服务产业链。
(二)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建立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的,要严格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尽快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各类服务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家庭服务经营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费用、定量流动资金和足够的高质量服务人员。要加大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杜绝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发生,保证家庭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
(三) 支持家庭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选择3-5个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手段,支持和鼓励大型家政企业以资产、品牌、经营管理优势为纽带,通过股份合作、兼并联合、委托管理等形式,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通过发展直营、合资合作、特许加盟等途径,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建立服务网络体系,实现跨区域经营和多元化服务,提升行业发展的集约化程度。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筹备,在年底前建立德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支持协会组织承担家庭服务业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参与从业人员培训服务工作。
三、落实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政府面向低保家庭等特定群体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向家庭服务企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家庭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可以2年内缴足。
(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做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和“共享阳光”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拓展就业渠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和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2010─2012年,对市县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部分给予返还;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家庭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视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逐级向省财税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四)落实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投入。对经评审符合项目立项要求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要积极给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家庭服务业企业要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商业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中心城市进行城市功能改造,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家庭服务业;进一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家庭服务业价格的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一)切实加强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设立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利用平台的电话、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健全平台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使之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重要载体。依托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争取到2012年年底前,各县(市、区)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并向下延伸服务。
(二)提升家政服务的技术含量。实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全市要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开展全日制、半日制、小时制以及“订单式”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建设高水平专兼职家政师资队伍,打造家庭服务员培训知名品牌。
(三)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要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家庭服务企业要与其招用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要尽快制定统一的家庭服务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家庭服务合同样本和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样本,明确合同责任,对三方权益和责任做出详细规定,保证三方的用人、服务和维权行为有法可依。
(二)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 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月收入的10%。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政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协商约定。
(三)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的,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实行灵活缴费方式。商业保险公司要开办针对家庭服务业的、以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业保险业务,力争将双方在服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要在家政服务员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家庭服务机构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在家庭服务业密集区域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调解组织,促进家庭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条件的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巡回庭”、“休息日开庭”、“一步到庭”等便民措施,依法运用简易程序、终局裁决、裁决先予执行等方式,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探索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
六、切实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原有组成部门的基础上增加统计、物价、人民银行德州分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商务部门是家庭服务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指导和管理,主要任务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管理标准、操作技术规范;指导协调服务合同文本规范;负责家庭服务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家庭服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组织拟定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制订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家庭服务业专项规划制订、政策研究、重大家庭服务业项目推进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网络的信息和管理优势,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平台,协助监管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资金扶持政策。
地税部门负责减免税政策的落实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执照办理政策的落实并依法履行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
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协调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服务价格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的相关调查统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办等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组织建设,在人员培训、职业推荐、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根据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形成政府、企业、协会责任明确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
(三)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四)提升服务水平。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建立和完善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将家庭服务供需双方的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努力营造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对家庭服务企业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提升行业自律和规范经营水平,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家庭服务消费便利、满意。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积极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要开展“家庭服务明星企业”、“家庭服务明星”年度评选活动,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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