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9-5 17:03:09 来源: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德劳社〔2008〕71号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加强就业培训 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统筹城乡就业、构建扩大就业与促进创业长效机制为目标,立足于优化劳动者技能素质结构,通过加大投入,发挥社会培训资源作用,强化就业与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就业与创业培训,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带动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坚持市、县(市、区)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里将根据各县市区培训需求、培训资源以及就业需求,将培训任务下达到各县市区。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政策引导,市场为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整合培训资源,科学运用培训与就业的扶持政策,采取政府购买成果等方式,确保劳动者技能提升质量与目标的实现。 (三)动态调整,年度考核。市里根据上一年度各县市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下一年度培训任务,确保在5年内完成培训任务。 三、目标任务 从今年开始,力争用5年时间,对6万名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实施职业转换能力培训;对3.5万名城乡劳动者实施创业培训;对7万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对 10万名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实施就业能力和技能提升培训。各类培训结业学员就业率要达到80%以上。 四、培训内容与形式 为确保培训质量,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实行不同的培训形式,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可采取长、中、短期相结合,脱产培训、业余培训以及脱产与业余培训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鼓励定点培训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式培训或储备式培训。 (一)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理论与实践(应知、应会)两大类别,采取理论学习、模拟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职业(工种)标准和岗位规范确定培训内容,按照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培训原则进行培训。用人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培训机构应结合用人单位的生产实际,合理调整课程与课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规定划分的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的要求进行技能培训。 (二)创业能力培训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展“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要求,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知识培训并开展创业服务。创业意识和能力培训不得少于120课时,对创办企业的学员要进行后续跟踪扶持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开办指导、专家服务、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等创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不少于100课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查摸底,确定培训范围。各县市区要利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分别在每年3月份和9月份进行一次劳动资源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底数,建立各类人员的详细台账,了解未就业劳动者年龄结构、文化水平、就业状况培训愿望等,以便分门别类地开展培训。实施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的范围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包括登记失业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和其它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其它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指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整合培训资源,建立社会化就业培训体系。各县市区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劳动者技能的需要,按照就业导向、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社会化的就业培训体系。要充分发挥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办学力量的基础作用,利用现有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师资,搞好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实训)。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制定职业培训规划,开展自主培训,不断提升职工的技能水平。各县市区每年都要对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工作,对原有培训机构,经认定合格的予以保留。对完不成培训任务、教学质量差、培训合格率低、就业安置率低、学员评价差、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撤消。对培训工作规范、培训质量高的非定点培训机构,要及时纳入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各县市区每年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要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统一颁发定点培训机构牌匾,并上网向社会公布。 (三)鼓励开展灵活多样的培训。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学员意愿、特点和文化水平等,科学制定培训(实训)项目教学方案,在培训形式上采取中、长、短期相结合,在培训方式上采取正规和业余相结合,建立多元化培训(实训)方式。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式培训或储备式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四)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各县市区可将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专业、工种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招标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举行,各类具备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均可参与投标。中标后的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规划和要求,认真组织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劳动保障与财政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验收,根据考评结果,向定点培训机构拨付培训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要求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搭建技能提升服务平台。各县市区要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确保2008年内实现市与县市区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就业信息资源的共享。要把有技能和创业能力提升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和培训机构统一纳入人力资源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立详细的个人信息和机构信息数据库,做到一季度调整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要实行就业培训工作动态信息网络化管理,随时将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信息,包括培训专业、参与人数、对象、培训时间等输入全市就业信息网络。按省统一要求,今后对各县市区培训工作的考核将主要依据网上数据进行。要加强就业岗位与创业项目信息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要建立就业岗位供求信息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开展岗位供需情况预测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劳动力供求状况、职业培训需求、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通过报刊、电视及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及时向创业者发布。要加强就业与创业后续服务,建立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和需求单位的三方交流信息沟通渠道,为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求职者牵线搭桥。要加强培训对象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全方位提供岗位信息、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各县市区要建立创业指导中心和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服务。 (六)加强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和培训就业率的监督考核,对培训专业的设置、教材使用、教学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师资等要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培训走过场的,不拨付培训补贴,撤消定点资格。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每年要对各县市区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情况进行一至两次考核。县市区举办的每一期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在办班一周前要将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时间、师资等有关资料报市就业办备案。否则,年终考核时将不予认定。 (七)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培训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分担投入机制,市县两级财政在当年的就业资金预算中,用于各类培训的资金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市里根据各县市区对就业培训资金的实际投入,以及培训的人数、办班质量与效果下拨就业培训资金补助。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根据不同工种的具体标准予以核拨。平均按照初级工技能培训每人800元,中级工技能培训每人1500元,高级工技能培训每人2000元,创业培训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专项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具体情况测算确定。 建立培训经费补贴与培训合格率、就业率直接挂钩的工作机机制。定点培训机构对培训人员进行培训后,由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试,对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含90%,下同)的定点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人数核拨补贴标准的50%培训费,培训合格率达不到90%以上的按实际考核合格人数拨付补贴标准的50%培训费;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拨付补贴标准剩余50%的培训费,达不到的按实际就业人数拨付补贴标准剩余50%的培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