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开展对来自灾区劳动者就业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6-17 14:29:41 来源:山东就业网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鲁劳社办〔2008〕3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帮助来自灾区劳动者尽快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人设部明电〔2008〕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积极开展对灾区劳动者就业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来自灾区劳动者基本情况。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摸清来自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劳动者在本地区的人数和工作生活情况,按照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劳社电〔2008〕12号)、《转发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电〔2008〕17号)要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做好服务和安抚工作,提供切实支持和保障,务求落实到每一个来自灾区劳动者身上。 二、加强对来自灾区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东部各市,要收集一批适合来自灾区劳动者、具有较长时效性的岗位信息,并积极与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适时将岗位信息送到受灾地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对接。对来自灾区的劳动者要实行专门帮扶,提供全程免费的就业服务,即时提供岗位信息,力争使其尽快获得基本符合愿望的就业岗位。 三、落实对来自灾区劳动者的各项补贴政策。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可联系灾区劳动保障部门,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灾区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对因灾进行失业登记的北川籍劳动者来我省就业的,可凭灾区有关证明,按鲁政发〔2008〕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企业吸纳来自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加大对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工作的帮扶。各市要与省委、省政府确定对口帮扶的地区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固定联系,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建基础设施、就业信息系统以及人员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 五、加强就业服务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对来自灾区劳动者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带着对灾区人民的深厚感情,研究制定就业援助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联 系 人:杨卫华 联系电话:0531-86011658 86150090 电子邮箱:sdncjy@163.com
二○○八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