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6-17 15:48:16 来源:就业科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德银发〔2006〕34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德州市分行、德州市商业银行、山东省联社德州办事处: 现将《德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附件:德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鼓励并帮助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信用担保、有借有还、按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三条 贷款对象: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对自愿到西部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身份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及军官转业证或复员退伍证;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诚实守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企业贷款同时提供《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6、按规定提供反担保措施; 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信用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提交: (一)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的文件、公司章程,注册验资报告、股东会议决议原件及复印件,经营特种行业的还须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签署街道、社区推荐意见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及附件; (五)《委托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复印件;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办银行优先考虑信用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六条 借款人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应提交: (1)身份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类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公司章程、注册验资报告、股东会议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及附件,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详细说明; (4)贷款用途的详细说明及与此贷款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等; (5)担保申请报告及委托担保申请表; (6)担保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贷款用途: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用贷款从事与再就业无关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经营和借贷活动。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与利率 第八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得超过一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