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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就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6-17 16:35:24        来源:就业科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德财社2006 [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6〕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二条  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
   (三)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  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九 )人力资源市场补助;
(十)特定政策补助支出;
(十一)《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
(十二)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和特定政策补助支出等。
第三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适用范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根据经介绍实际成功就业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六条  职业介绍补贴审批拨付程序。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应向同级主管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经免费职业介绍后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去向;
2.被介绍对象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招用人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被服务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暂时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必须提供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签订的用工证明材料);
4.职业介绍机构的营业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每季按照每人不高于120元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
第七条  建立免费职业介绍补贴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经职工本人申诉或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经免费职业介绍就业的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财政部门将在下季对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时予以扣除。对没有提供资料或资料不完整,以及经检查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给付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适用范围。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培训后,定点培训机构可根据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数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的确定。定点培训机构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授予“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牌匾。定点培训机构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称、具体培训项目及经招标认定的各专业(工种)收费标准。
    第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审批拨付程序:
(一)定点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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