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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就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6-17 16:35:24        来源:就业科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1.接受培训者本人出具的免费培训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毕(结)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培训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暂时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必须提供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签订的用工证明材料);
3.定点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采取发放免费职业培训券的方式进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免费职业培训券,凭券到指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免费培训,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凭培训券及其他有关资料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五章  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补贴适用范围。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面向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的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关于开展“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授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劳社就〔2005〕5号)有关规定对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授予“德州市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牌匾。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补贴审批拨付程序:
(一)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时应首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培训机构的创业培训计划; 
      2.参加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培训学员签到出勤花名册(出勤率要达到90%以上)复印件; 
      3. 培训合格学员基本情况表(应包括学员姓名、原工作单位、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培训时间、培训班期次、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序列号等内容);
4.创业成功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应包括学员姓名、创办企业名称、开业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及每名创业成功学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含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和正常经营半年以上证明等) ;
5.每期培训班实际成本支出清单复印件; 
        6.培训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
     (二)劳动保障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每年根据符合补贴条件学员人数和实际培训效果,按每人300-1000元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创业培训达到10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90%以上,按每人300元的标准拨付补贴。培训机构提供后续服务达到3个月以上,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人数达到参加培训总人数的60%以上的,按照自主创业人数再给予每人600元补贴。未能达到上述考核指标的培训机构不能享受补贴。
(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补贴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社会保险补贴适用范围如下:
(一)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创业培训学员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吸纳安置“4050”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4050”人员计算年龄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的;
(三)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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