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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就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6-17 16:35:24        来源:就业科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鲁政发〔2006〕3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月社会保险补贴金额=每年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每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8%)×60%
第七章  岗位补贴和创业培训岗位开发补贴
第二十条  岗位补贴适用范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的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相应期限内可享受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岗位补贴审批拨付程序。岗位补贴每季度单位申报时填写《岗位补贴申请表》,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名单与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一并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与社会补贴资金一起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二条  岗位补贴标准。根据鲁财社〔2006〕3号文规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月岗位补贴金额=(全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45%)—当年每月社会保险补贴金额
第二十三条  岗位开发补贴。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并与吸纳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创业人员,按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每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人员申请补贴时要首先向劳动保障提交本人《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副本、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吸纳就业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份,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八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适用范围。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提供免费鉴定的(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拨付程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接受免费鉴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鉴定后获得的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及本人出具的未交费书面证明;
2. 免费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情况表,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职业(工种)、鉴定时间、减免金额等内容;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
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职业资格证书上进行标注后,报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现行各专业工种初级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和免费鉴定人数,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九章  其他补贴和资金支出项目
第二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6〕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市场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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