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就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6-17 16:35:24 来源:就业科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省级财政分配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项目建设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5]12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项目建设省级财政资金管理补助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鲁财社[2005]13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预算安排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资金,由地方自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实训基地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建立健全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与监督,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就业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对省市下拨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或只列不支,不得用于部门经费及办公楼、培训基地基本建设等其他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第三十条 为切实推进就业工作,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市、县两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对各地的就业资金支出情况、财政安排使用就业资金情况、资金管理及就业服务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经考核检查,对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截留、挪用、骗取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视违规程度相应扣减补助经费,并取消年度工作评优资格。对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及有关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停发当年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就业资金补助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严格各项补贴申请次数和享受时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岗位开发补贴,每位符合条件人员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其中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每位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3年。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就业资金管理台账。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各项补贴享受人员基本情况台账、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时要在相关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山东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等证件上进行标注,并及时录入台账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审批的截至时间为2008年年底。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德州市市直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其他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如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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