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6-2 16:08:12 来源:就业科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鲁政发〔2008〕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各项就业促进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就业促进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总体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我省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责任,统筹做好就业工作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体推进、两翼展开”发展思路,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统筹省内、省外和境外就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和监督,加强工作调度。今后5年,力争全省每年新增城镇就业100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三)统筹做好各类人员就业工作。要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逐步扩大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范围,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培训制度、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四)加强失业调控。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等所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调度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促使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