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级定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5-5 17:23:36 来源: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市级定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德劳社﹝2009﹞34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09〕9号),《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劳社〔2009〕16号)和《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劳社〔2008〕71号)精神,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工作开展,现就市级定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各级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大中专院校、社会力量办学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等培训机构。 二、认定条件 定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法的办学资质证明,并具有二年以上办学经验,专业设置有特色、符合就业市场需求。 (二)有固定培训场所,并具有一定的培训能力,专业设置4个以上,一次性可培训200人以上,年培训能力在600人以上。 (三)办学设施设备齐全。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习、生活、办公场地,理论教室4个以上,有满足所设专业工种需要的操作实习教室1个以上。 (四)有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常任专职教师不少于5名。常设专业应有1名以上的专职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同时具有取得职业指导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熟悉劳动保障政策的工作人员。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报,填写《德州市定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认定表》(见附表),并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单位人员及师资构成、机构设置和专业特长、培训场所面积、近两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人员就业去向及其它情况。 (二)上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申请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和表格,查看其培训场所,了解师资、学员及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情况,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市管培训机构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报。 (三)授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各县(市、区)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认定合格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通过德州劳动就业网予以公示,并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发文公布,授予“德州市定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标牌。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务于5月20日前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联系人:孙立刚 联系电话:2669267 附件:德州市定点职业技能培训认定表 全文下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培训 认定 通知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