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6-17 16:41:02 来源:就业科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发[1996]72号
各市地劳动局、公安局(处)、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依法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是我省劳动力综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防止非法就业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合作,严格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根据《规定》要求,省劳动厅将会同省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委制定实施细则后发)。目前已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除《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外,未经省劳动厅批准领取《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应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由用人单位根据其隶属关系,分别经所在市地劳动部门、中央省属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批准,补办《就业证》。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三、凡已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在补办就业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㈠已聘用的外国人的履历证明; ㈡已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㈢已聘用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书; ㈣《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的外国人,还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协同动作,抓紧摸清本地本部门外国人的就业情况,认真组织好用人单位到省补办就业手续工作。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加快外国人在我省就业管理工作正规化、法制化的步伐,各市地劳动部门要配备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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