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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6-17 16:45:15        来源:就业科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鲁劳社﹝2005﹞38号
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
      《规定》是劳动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配套规章,是适应当前新形势对1994年发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修订。《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中在内地就业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 港、澳人员的行为,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市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台、港、澳人员来我省就业管理工作。要开展《规定》宣传活动,为《规定》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规定》放宽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具备的条件和在内地就业的岗位条件;简化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手续,将办理就业证的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增加了用人单位应为被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取消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和年检手续。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应工作措施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规定》全面贯彻实施。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要求,完善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一编码要求,为已参保的台、港、澳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三、明确要求,全面贯彻实施《规定》
       (一)落实管理权限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审批发证由设区的市级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各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要指定专门科(处)室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明确相关程序
      用人单位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港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二份(表式附后),用人单位、市级劳动就业办公室各存档一份。
      2、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不须提供)。
      4、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的职业(技术工种),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三张。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设区的市级劳动就业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的程序和时限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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