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6-17 16:45:15 来源:就业科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三)加强证本管理 1、《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不设有效期限,不办理年检和延期手续; 2、办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可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239号)规定,收取10元工本费; 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各市到省劳动就业办公室统一购买; 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使用专门用章,样式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专用章”。 5、《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统一编号:(市地名称)台港澳就字第(年度)——(序号),如济南应编为:济南台港澳就字第2005—001号。 (四)实行统计年报制度 各市应在每年年底将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本市的就业情况报省劳动就业办公室,并附以下材料: 1、台港澳人员在山东就业基本情况表(样式附后); 2、台港澳人员在山东就业统计表(样式附后)。 四、强化措施,切实搞好管理服务 各市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与加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管理结合起来。要按《规定》的要求,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行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各市要在《规定》实施前开展一次对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情况的全面检查。对符合条件、尚未办理相关就业手续的,要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在各市检查的基础上,省厅将对重点市进行抽查。各市要将开展台、港、澳人员就业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30日前报省就业办。 附件: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 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样式) 3、台港澳人员在山东就业基本情况表(样式) 4、台港澳人员在山东就业统计表(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