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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11-17 11:26:01        来源:    点击数:    添加到收藏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0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07﹞6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四)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市)单独统筹,分别运作,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财政补助政策,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情况的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在校中小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等参保的组织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并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负责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协助做好低保对象和社区居民的参保组织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并提供相关信息。残联负责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做好残疾人参保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德城区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社区居民登记、参保的组织工作。其所属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社区居民的参保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人员、设施设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激励约束和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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